12月24日,据广州日报报道,广州一名男子在羽毛球馆内突然昏迷,因该馆未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(AED),耽误了黄金救援时间,最终不幸猝死。事发后, deceased的家属向法院提出索赔要求。经过一审和二审,法院均认为羽毛球馆未设立AED等急救设施存在过错,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。
事件起因是黄某与朋友在某羽毛球馆进行运动。在休息期间,黄某突然昏厥倒地。一名球友立刻对其进行了心肺复苏,同时有其他球友联系了馆方工作人员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。几分钟后,馆方的工作人员和保安接手了对黄某的心肺复苏,直到救护人员赶到现场。救护车到达后,黄某被迅速送往医院进行急救,但最终抢救无效,医院的医学证明显示其死因是猝死。
黄某的家属认为羽毛球馆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的责任,应对其猝死负有侵权责任,因此提出了超过120万元的赔偿请求。羽毛球馆则辩称,黄某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问题,同时工作人员在事发后积极进行急救,并有效指引救护车,使医护人员能及时到达现场,认为自己已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。
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的法官黄敏指出,羽毛球馆未配备AED等急救设备,且没有经过急救培训的工作人员在岗,证据表明该馆对黄某的安全保障义务没有做到位,存在一定过错。同时,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该对参与运动的风险和自身健康状况有清晰的认识,其未能审慎对待和自我保护,因此需要承担主要责任。
综合案件的经过及双方的过失程度,法院判决羽毛球馆需承担黄某死亡损害后果的20%赔偿责任,赔偿黄某亲属20余万元。羽毛球馆对此不满,提起上诉。
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驳回了该馆的上诉,维持了原判决。